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解答
一、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三十条规定,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适用于企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格于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法律“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新旧规定相比,新法取消了企业在没有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企业标准的义务;需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是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释》,随着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或地区标准的情况。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删除了原法的相应规定。
2、未备案或不需要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何办理?
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地方规定备案。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可以自行申报并公开。
3、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披露依据是什么?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二十七条明确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执行本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