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政许可的特征有哪些?
内蒙古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答应的条件。可见,行政许可中的行政主体是被迫的,与此相反,行政处罚属于依职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都是积极主动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许可是对一般制止的免除
基于行政办理、公共利益的保护等原因,法令对许多活动或行为设定了一般性制止。答应是对制止的免除。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与担负性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力或资历的行政行为。经过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了从事其他人被制止的特定活动或施行特定行为的权力。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因为行政许可涉及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所以行政许可有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例如准予行政许可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包含颁布证书、执照、加盖印章等,即使作出不准予的答应决定,也有必要作出书面决定向行政相对人阐明拒绝的理由。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办理的一种重要手法,行政许可行为并不会在颁布许可证后就自行终止,而是贯穿于许可事项的全过程。行政主体不仅要在颁发行政许可之前对申请人的资历和条件进行查看,也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点评。可见,行政许可准则不应当仅仅简略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布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查看和办理,包含对被许可事项在施行过程中或许呈现的中止、变更、吊销、撤回、刊出等业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