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政许可的设定
内蒙古行政许可的设定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触及公共利益或个人严重利益的特殊活动。如营业执照,修建工程施工许可,很多量限制。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装备或特定工作的市场准入。针对稀缺资源,数量有限。如采矿许可证,国有土地运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装备、海滩运用权出让许可、出租车运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运营许可等。③认可:特定工作工作资历、资质的确定。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如四六级证书,教师资历证、律师资历、注册会计师资历、修建企业资质等。④核准:特定设备、设备、产品、物品的查验、检测、检疫。主要方法是查验、检疫。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备、产品,如消防核准、生猪屠宰检疫、工信部的进网许可、电梯安装运转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⑤挂号: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如工商企业挂号、社团挂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等。
2、能够不设定许可的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理的;③能够自律办理的;④能够过后监督的。
3、设定后中止施行的
省级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能够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中止施行。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1. 法令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2. 没有拟定法令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能够选用发布决定的方法设定行政许可。但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法令或自行拟定行政法规。
3. 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4. 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办理的需求,确需当即施行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章能够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施行满一年的,需求继续施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地方性法规。
注: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必定程度上能够设定行政处罚。